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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每周政策速递】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党委宣传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商务厅(局、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22日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附件1: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坚持系统观念,整体谋划、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现代化建设,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联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创新保护制度、保护手段和保护模式,努力实现严格保护、协同保护、精准保护、高效保护、智慧保护,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二)建设目标到2027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现代化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更加全面系统,严保护的政策和标准更加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更加严格,授权确权更加优质高效,快速协同保护更加顺畅,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治理基础进一步巩固,社会共治合力进一步增强,保护能力显著提升。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基础进一步夯实,大保护工作格局全面形成。到2035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形成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经营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治理体系。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出发,重点在七个方面开展。(一)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标准体系以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标准研究为基础,以强化保护为导向,以保护政策和标准的实施为重点,通过试点带动和示范引领,构建系统完备、执行顺畅、动态调整的保护政策和标准体系。1.完善保护政策制度。制定实施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现地理标志认定统一入口、统一出口。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政策评估体系样例,开展政策实施监测与效果评估。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开展版权示范创建。推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修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研究制定大型赛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加强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网络直播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继续推动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2.健全保护标准规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各级各类标准协同发展。发挥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完善保护标准体系,深入推进标准实施监督和推广应用。制定面向会展业的知识产权服务相关标准。专栏 1 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标准制定知识产权鉴定规范国家标准。贯彻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基础通用国家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制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等团体标准和行业标准。(二)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体系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完善专门化审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检察监督机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业指导和行政裁决。构建有机衔接、协同高效的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体系。3.加强司法保护。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深化国家层面上诉审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全面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据规则、数额计算等裁判标准。完善知识产权检察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加大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持续推进惩治恶意诉讼工作,稳步探索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优化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制定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4.加强行政执法。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持续开展专项行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制定实施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研究制定著作权行政执法指导意见,加强重大案件督办。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管,推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厉打击进出口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活动。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记录仪、移动服务系统等设备装备配备。加快培养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才,提高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专家意见书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支撑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业指导,制定行政执法指导手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执法指导工作体系。制定驰名商标认定审查规程,建立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协调机制。5.加强行政裁决。强化专利、著作权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分层分级处理机制,建立简易程序、繁简分流和快速处理机制,设立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绿色通道。完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裁决审理机制。探索在经济特区、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版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推进行政裁决部门联动,推动对故意侵犯、重复侵犯专利权,拒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等行为依法引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信用监管等措施。统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场所、设备和着装规范要求。加快推进行政裁决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建立标准化培训体系。专栏 2 深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协作,在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解释、政策文件过程中,充分交流意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探索开展专利行政确权与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联合审理。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与关联授权确权行政程序衔接和标准一致。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专利、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结合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机制,探索解决跨区域规模化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体系突出高质量创造导向,构建审查能力突出、代理服务规范、创新主体满意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体系。到2025年,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5个月,一般情形商标注册周期稳定在7个月,发明专利结案准确率95%以上,商标审查抽检合格率97%以上。6.提高授权确权质量和效率。积极提高专利、商标申请和审查质量,挖掘有影响力的地理标志,鼓励优良植物新品种培育。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在各级各类涉及专利的人才评价、机构评估、项目评审、企业认定、职称评定、高校评价等工作中不得直接将专利申请数量、授权数量等作为主要条件。动态监测全国专利申请质量。综合运用专利优先审查、快速审查、集中审查、延迟审查等模式,满足多元化需求。分类推进商标快速审查、暂缓审查。完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审查流程和审查标准,做好相关审查工作。7.促进专利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严格规范的知识产权服务业行业准入体系,研究完善商标代理管理制度。完善没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人员担任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专业资质条件。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监管力度,突出人员监管,引导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创新丰富监管工具,推进大数据监管,健全服务质量监测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形成规范经营行为、降低执法成本、强化监管震慑的综合效应。健全地方知识产权服务业行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机制。(四)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为主体,以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为支撑,建设横向协同、纵向联动、衔接顺畅、运行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8.完善保护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署要求,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和力量配置,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9.建设快保护机构。加强快保护机构建设布局,形成以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的快保护机构为支点,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为延伸,梯次布局、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鼓励地方依照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的快保护机构业务范围和运行标准,推进本辖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站等保护机构建设,加强工作统筹和监督管理。专栏 3 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的快保护机构建设到2027年,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的快保护机构布局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地方知识产权快保护网络初步建立,快保护机构省级覆盖度达90%,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基本覆盖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基本覆盖千亿级县域特色产业集聚区。强化快速协同保护能力提升,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培训体系。优化快保护机构绩效考核和第三方满意度评估指标。鼓励采用人才引进、政府雇员等方式充实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力量。培育打造一批产业特色突出、保护能力过硬、服务对象满意的“高精优”快保护机构。10.优化快速协同保护机制。适应产业发展需要,完善快保护机构产业领域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专利预审情况监测和质量反馈机制。优化快速协同保护业务结构,探索开展资源调配共享、纠纷快速处理、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等试点工作。延伸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健全维权援助工作机制。推广使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指引,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公益性维权援助,提供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维权援助服务。(五)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坚持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发挥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的重要作用,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能力,营造良好保护氛围,构建便捷高效、解纷多元、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11.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管理办法,提高调解员管理和培训标准化水平。加强诉源治理,充分发挥“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作用,推动诉调对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知识产权纠纷。评选发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经验做法和案例。加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仲裁工作措施。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调解、仲裁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指导建设省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室(站)入展会、入园区。12.加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制定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政策。推广使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有关书式。研究制定企业、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国家标准,培育信用评价第三方服务机构,探索开展面向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健全地方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将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并适时更新。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加大失信典型案例曝光力度。13.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引导和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完善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开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计划,引导行业商协会开展纠纷解决、信用评价等工作。发挥知识产权保险作用,完善涵盖知识产权各门类各环节的保险产品体系。14.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拓展新媒体传播渠道,打造传统媒体、官网、新媒体平台等宣传矩阵。充分利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商标品牌节、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等开展保护宣传。鼓励中央和地方各类媒体持续做好保护政策宣传和成效报道。组织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满意度调查报告。面向创新创业主体、青少年等不同社会群体开发推广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科普读物、动漫、短视频等,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六)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治理体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以知识产权安全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健全机制为手段,加强前瞻布局,强化监测预警,守好创新命脉,防范化解知识产权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切实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15.完善知识产权安全相关政策法规。适时修订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研究维护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域外适用规则。加强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做好跟踪监测、评价反馈和转让管理,更好保障国家安全。16.健全知识产权安全治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安全治理工作与科技安全、经济安全等协调机制衔接,共同做好风险研判、协同防控和应对化解。完善保密专利审查和国防专利审查制度。完善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推进软件正版化与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工作相结合。17.提升知识产权领域风险防控能力。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政策环境。持续建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完善海外分中心工作机制。完善海外纠纷预警、跟踪和应对机制,形成政府指导、机构支持、企业参与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模式。加强知识产权数据领域安全风险监管。专栏 4 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建设,全力保障产业链、技术链安全可控。围绕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面向国家战略科技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专员派驻,支持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和管理。(七)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支撑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知识产权鉴定和技术调查,建设信息平台,构建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支撑体系。18.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和使用力度。推进知识产权硕士专业学位建设,培养高层次、复合性、应用型人才。加大专业人才岗位培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队伍专业人才比例。推动建设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培训基地。支持技术专家、法律顾问和律师等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每年选派100名以上专利、商标审查员和版权专业人员组成指导服务队,加强业务指导。加强知识产权涉外人才培养。19.推进知识产权鉴定和技术调查。完善专利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技术调查人才培养和使用,在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案件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建立全国专利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和检验鉴定机构名录库。探索建立充分运用技术调查官等专业资源支持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的机制和途径。20.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支撑。持续优化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和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讼审理。专栏 5 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聚焦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综合监管、保护监测等环节,提供信息服务、行政执法、行政裁决、纠纷调解、信用监管和保护中心管理等业务功能,推动实现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地理标志等 4 类知识产权权属信息的权威核验和集中查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水平。三、强化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全过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和建设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作为,认真抓好方案落实。(二)加强法治保障夯实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立法研究基础。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规制建设。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推进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著作权集体管理、作品登记等法规规章修订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制订。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研究论证制订官方标志保护规章。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鼓励地方知识产权法规制修订。(三)加强条件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好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引导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人才培养和干部队伍建设。鼓励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干部双向交流任职。(四)加强跟踪问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为依托,明确保护体系建设年度重点任务,共同推进保护体系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创新举措、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对积极推进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区、单位、集体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激励。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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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每周政策速递】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15日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天开高教科创园(以下简称天开园)“一核两翼多点”建设,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创服务生态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天开园高标准建设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1.设立天开园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市、区两级资金,设立天开园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建设运营、创新创业、成果转化、企业发展、人才引进等。首期专项资金支持至2027年,根据园区建设发展评估结果每年进行相应调整。核心区每年安排4亿元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南开区人民政府各负担50%;“两翼多点”拓展区设立专项资金所需经费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筹措。(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天开园管委会,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 2.建立园区孵化转化利益分享机制。天开园孵化企业到所在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落地转化的,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孵化区分享20%、转化区分享80%,从企业转化落地后实际产生税收的年份开始实行利益分享,分享期为10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 (二)加强规划用地保障 3.支持天开园土地高效复合利用。支持将天开园建设纳入天津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城市更新,鼓励集约用地、多元复合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和存量建筑,优先享受既有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政策,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合理转换部分用地类型,提高配套服务设施比例,支持权利人按程序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4.支持天开园土地多样化供应。天开园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提供用地支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5.支持天开园实施城市更新。鼓励天开园区域优先实施城市更新,按照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统一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加快推动实施,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创业孵化服务功能,支撑园区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天开园管委会,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 (三)加快成果转化体系升级 6.支持高校在天开园转化创新成果。支持在津高校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在园区内转化,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不低于75%的净收入,作价投资不低于75%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团队。鼓励在津高校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在园区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或团队。支持园区相关高校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在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通绿色通道并免收挂牌费。落实成果转化后补助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唤醒高校沉睡成果,鼓励园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教委,天开园管委会) 7.鼓励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在天开园落地转化。在津高校科研人员联合企业且以企业投入为主开展的横向科研项目,对单个项目到位经费50万元以上并以相关项目成果在园区注册企业(高校科研人员参股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备案后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在职称评定时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教委、市人社局) 8.拓宽天开园科技成果转化渠道。支持高校根据成果转化需要,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由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持有,或将职务科技成果委托上述主体管理运营,由其提供便捷、专业的成果转化服务。(责任单位:市教委,天开园管委会) (四)强化金融资本支撑 9.推动天开园创业种子基金加快运营。发挥天开园创业种子基金作用,通过参与投资市级天使母基金、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设立的子基金的方式运作,子基金对创业种子企业最高可投资50万元,对优质创业种子企业最高可投资300万元。(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加大高成长企业专项投资力度。充分发挥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作用,支持天开园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并给予最高1000万元直接投资。(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吸引创投资本和金融机构入驻。设立创投机构、创投基金一站式服务窗口,对入驻天开园的创投机构、创投基金优化注册审批流程,提供创投备案便利化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在天开园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和科技支行,适当下放授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鼓励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专营部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天开园管委会) 12.引导国有创投和担保机构服务园区企业。国有创投基金投资园区科技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协议,股份转让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允许国有创投机构建立跟投机制,管理团队可按照管理基金投资园区内科技企业总额的一定比例实施跟投,跟投比例原则上最高10%。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园区企业的服务力度,给予优惠担保费率支持。(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 13.加快培育上市潜力企业。支持在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天开园科创板块,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科技企业入板培育并免收挂牌费,借助绿色通道和公示审核机制,加快园区企业挂牌上市进程。(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天开园管委会,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五)加速创新资源聚集 14.为园区企业开放更多应用场景。鼓励市、区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重点应用场景面向园区企业开放,加强应用场景和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供需衔接匹配,加快科技成果场景验证和产业化应用。支持园区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应用以及信息系统与应用首次推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市财政局,天开园管委会) 15.推动高校院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支持高校院所和海河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创新平台,通过招募社会化团队或自主运营等方式,将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面向园区企业开放服务,允许将最高50%的收益奖励给运营团队。支持天开园依托本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组建检验检测联盟。鼓励高校将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资源向园区企业开放。(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教委) 16.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力度。发挥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园区企业提供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维权”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专利预审服务,推动专利快速审查授权。(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17.拓展天开园建设资金支持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探索申报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支持创新主体在天开园高质量发展 (六)支持科技成果在天开园落地转化 18.鼓励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转化。鼓励在津高校科研人员以其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成果在园区落地转化,其中以其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在园区创办科技企业的,最高按照结余经费现金出资额的1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每年最多择优支持20家。(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教委、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9.支持园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支持园区入驻企业吸纳京津冀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到天开园转化,对符合园区发展方向、经认定登记且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类合同,交易完成后最高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对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对“天开杯”创聚津门全国大学生智能科技创新创业挑战赛等高水平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天开园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产业带动作用突出的独角兽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等落地天开园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1.支持科技成果概念验证。支持天开园入驻企业实施技术开发、产品验证、市场应用研究等概念验证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择优最高按照总投入的20%给予后补贴支持,最高补贴100万元。鼓励在天开园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根据建设进度进行“里程碑”考核,最高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贴支持,最高补贴100万元。(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2.支持建设小试、中试平台。鼓励在天开园建设小试、中试平台,根据建设进度进行“里程碑”考核,最高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贴支持,最高分别补贴300万元、1000万元。(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3.建立高校绩效激励机制。将市属高校参与天开园建设成效纳入市属高校绩效考核评价加分指标。对高校在天开园落地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自该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高校获得实际到位资金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照累计到位资金的10%给予高校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天开园管委会,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七)支持优秀人才在天开园创新创业 24.鼓励大学生创业。每年安排最高1000万元资金,对在校大学生在园区创办企业给予0.5万元至1万元一次性创业奖励。(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5.鼓励校友创办企业。支持京津冀高校校友在园区创办科技企业,对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最高按照现金出资额的20%给予资助,支持额度最高50万元,每年最多择优支持100家。(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6.实施科创服务人才奖励。支持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创业导师、法律顾问等在园区开展成果转化、技术交易、战略咨询、创业辅导、专利导航、市场开拓等活动,每年评选一批科创服务人才,并根据服务园区企业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资助。(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7.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对引进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根据其创新成果、投融资、吸纳就业等综合贡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8.做好人才安居保障服务。对经认定符合相关条件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分别给予最高5000元/月和2500元/月的房租补贴,期限3年,并在落户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9.提供全方位生活保障。按照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妥善解决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入学。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子女协调就读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园区内符合相关条件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登录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就读的,给予相关人才每人最多2名子女学费总额30%的专项补贴,期限3年。为符合规定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办理医疗保健证,在定点保健医院享受相应医疗保健服务。(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天开园管委会,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八)支持科技企业在天开园快速成长 30.支持园区企业规划发展。支持园区符合重点产业支持方向的入驻企业与市场化机构开展合作,制定科学明确的企业发展规划及商业计划书,最高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补贴3万元,每年最多择优支持企业50家。(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1.支持园区企业数字化发展。促进园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支持园区入驻企业购买本市算力服务、数字化模型等数字化服务,最高按照合同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2.支持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发展壮大。对园区内新增股权融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实际投资到位6个月后,择优按照投资到位额分梯度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3.建立信息共享和贷款贴息机制。建立数字化融资服务平台和园区入驻企业常态化对接服务机制,实现政金企信息互通共享。最高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园区入驻科技企业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4.加大融资租赁支持力度。鼓励园区入驻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最高按照承租企业当年实际承担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5.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园区内首次入选“四科”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即每家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6.设立园区企业成长赋能奖励。围绕发展前景、团队能力、企业成长性、园区贡献等方面对园区入驻企业开展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成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产品研发等活动。对园区发展有突出贡献和创业活力充沛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7.支持园区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支持园区入驻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并开展转化运用,每年评选最多100项实施转化的优质高价值专利,每个专利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8.支持园区企业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对园区企业承担立项总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课题),最高按照项目立项实际拨付到位支持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支持各类机构在天开园集聚赋能 39.实施投资奖励。对投资天开园内天使类科技企业2年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最高按照实际投资额(按比例剔除财政性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的1%给予投资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在天开园内注册设立基金,根据投资园区企业情况择优给予支持,最高按照对园区企业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只基金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0.促进校友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全球知名高校校友会作为园区链接创新资源的平台和窗口,承办或协办本市重大校友活动、招才引智等活动,并按照年度工作成效,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于经备案和评估通过的京津冀高校校友会,前3年给予建筑面积最高1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租金和物业费的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1.支持市场化主体服务园区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法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等主体(不包括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和孵化机构),为园区开展活动宣传、资源对接、投资促进等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2.支持科创服务机构服务园区企业。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创新券服务机构等各类科创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每年根据服务园区企业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园区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科创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十)支持各类平台在天开园竞相发展 43.支持孵化机构提升服务运营能力。对引进的孵化机构,每年按照运营能力、服务成效、综合贡献等开展考核,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运营后补助。(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4.建立运营公司绩效激励机制。支持天开园运营公司采取市场化方式建立一站式、全方位服务体系。政策执行期内对园区入驻企业前3年的租金和物业费,采取“先征后补、逐步退坡”方式补贴,由运营公司负责考核认定等管理工作,同时每年根据园区运营发展实际需要给予运营公司运营补贴和政策落实工作经费。按照市场化投融资运营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培育、人才引进等成效,建立运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考核优秀的,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成效奖励。根据园区发展阶段适时调整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5.支持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建设发展。支持天开园运营公司以现金投入且占股10%至30%的参股方式,分别与京津冀地区重点高校联合成立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建立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激励机制,依据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成效、工作成效等进行排名,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绩效奖励。(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三、相关要求(十一)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围绕天开园规划建设目标任务,明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预期产出效益,在规范实施绩效考核评价的基础上,赋予专项资金使用自主权。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强化园区经济贡献考核,规范使用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产出的良性循环。(十二)规范政策措施适用主体和范围。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天开园内新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京津冀地区科研院所可参照高校享受本政策措施。对与本政策属于同一事项的其他新增优惠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两翼多点”拓展区应当按照本政策第18条至第45条的内容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规〔2023〕3号)同时废止,各类经营主体已获批准或已经享受的政策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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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天津日报:天津日报点赞 经开区运营中心打造服务实体经济新高地
天津自贸试验区成立9年来,中心商务片区大力探索制度创新新路径、新方向,形成了“自贸区+经开区”叠加发展模式,并积极发挥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联动产业优势,打造自贸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新高地”。日前,记者走进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片区,感受这里的新发展、新变化。 在中心商务片区,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是一大亮点。作为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的重要载体,滨海基金小镇不断通过引进各类基金及相关金融中介机构集聚,引育服务实体经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推动金融高水平供给与产业资本型需求的深度对接。 yl8cc永利官网经开区运营中心、滨海基金小镇运营方负责人徐晖介绍:“这几年,我们每周、每月都定期举行沙龙等活动,吸引投资方与企业对接。”如今,滨海基金小镇已建设形成天津自贸试验区跨境投融资综合服务中心、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基金小镇工作站等5大专业机构、运营中心联合服务矩阵,初步形成了优质企业汇聚、项目孵化持续、金融资源丰沛、融资工具多元、参与主体活跃的全业态功能基金生态。 自2021年5月成立至2023年年底,滨海基金小镇已累计举办上市培育、政策宣讲、路演推介等活动58场,服务企业1147家次;累计落地333个项目,合计认缴规模达1100亿元,逐步构建形成基金库、项目库、中介库和专家库,推动资本资产有效对接。 距离滨海基金小镇不远,在位于于家堡双创大厦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天津经开区)内,新业态创新同样积极服务着实体经济发展。 走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天津经开区),集直播经济、电商选品、流量运营、跨境出海、云仓管理、达人孵化、行业培训为一体的直播电商新业态蓬勃发展。在双创大厦二层,园区打造了4000平方米的品牌馆和供应链选品中心,围绕化妆品、洗护用品、母婴用品等保税商品开展跨境电商直播带货,形成我市唯一的跨境电商与直播生态“双园联动”模式。 “我们吸引‘轮胎粑粑’入驻并帮其打造了1000平方米的宠物直播基地。园区也以此为突破口加大招商力度,全力助推宠物直播基地逐步发展成为北方最大的宠物垂类选品中心。”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经开区)电商运营总监魏兵介绍。天津修雷傲贸易有限公司去年年底入驻园区,企业合伙人兼供应链总监徐凤刚说:“通过园区的平台,我们打开了线上渠道,目前已拥有3个直播间,预计今年仅在新媒体端的年营业额就有望翻两到三番。” 目前,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天津经开区)已吸引各类直播生态及内容电商企业27家,包括本地生活及郁美净、天津达仁堂等10多个品牌电商直播间。截至2023年年底,园区营业收入达5亿元。 9年来,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片区已实有各类经营主体近3.5万家,是成立之初的7.7倍。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中心商务片区已累计探索形成110余项改革创新经验,仅2023年就有21项在全市复制推广、3项在全国复制推广,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转载来源:天津日报 记者: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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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每周政策速递】证监会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4月30日,证监会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改,进一步引导中介机构提高申报企业质量,推荐真正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优质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具体来看,《指引》将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由“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调整为“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将“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调整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将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由“达到20%”调整为“达到25%”。 2024年4月12日至4月27日,证监会就《指引》公开征求市场意见。有建议提出,为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质效提升,建议明确发明专利能够产业化的要求,证监会予以采纳。对于取消营业收入增长要求、新增科委或协会出具推荐证明等建议,考虑到成长性是科技企业一大特征、新增推荐证明会加重企业负担等原因,相关建议证监会未予采纳。 2020年3月,证监会首次发布实施《指引》。四年来,《指引》对市场各方明晰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坚守科创板板块定位,凸显科创板“硬科技”特色发挥了重要作用。修改后的《指引》适度提高了对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研发投入、发明专利数量及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旨在引导科创企业更加重视科研投入和科研成果产业化,促进申报企业质量进一步提升。 证监会表示,将指导上交所抓好规则落地执行,坚守科创板板块定位,主要服务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更好发挥科创板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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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每周政策速递】市科技局关于对《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以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推动形成更多新质生产力,市科技局牵头制定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29日(周一)18:00前将反馈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发送至skjjcg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我局将认真研究、吸纳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成果处单迎春022-58832935 附件: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2024年4月22日资料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kxjs.tj.gov.cn相关附件附件1: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强化“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理念,全面推动成果转化由管理向服务转变,在全面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单列管理、作价投资等创新改革,加速推动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变,加快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城市更新,进一步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不断塑造高质量新动能新优势,制定以下措施。一、加强统筹协调和专业化服务 1.强化组织领导。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制度体系。科研单位应设立独立运行的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工作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设置技术转移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配备熟悉政策、明晰流程、具备综合服务能力的相对稳定的专业人才。(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2.建立市场化机制。科研单位应建立完善与专业机构市场化合作的机制,鼓励按照事前约定给予促成技术交易的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费;事前未约定的,可参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至15%比例执行。(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3.探索“一门式”服务。支持科研单位建立成果转化“一张明白纸、一幅流程图、一批服务专员”,优化单位内部成果转化审批流程,设立线上或线下的成果转化“一门式”服务,推行成果转化“只进一扇门”、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全面提升成果转化效率。(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4.转化前不确认无形资产。支持科研单位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由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职责。职务科技成果在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前,成本或者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依法不确认无形资产。(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5.采取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定价方式。科研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定价+公示、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值。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6.优化转化后国有资产管理。科研单位建立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其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一般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由科研单位按权限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国有股权的处置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三、全面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7.全面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科研单位在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约定权属比例后,赋予其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可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在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事项后,可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或赋予科研人员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对于拟申请知识产权或处于申请阶段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选择与成果完成人共同申请的,应明确产权比例,同步完成所有权赋权。科研单位可根据成果转化价值建立梯度赋权或分配机制,将成果转化收益向科研人员倾斜。鼓励科研单位探索科技成果所有权其他赋权改革路径。(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知识产权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8.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对象多元化。支持科研单位根据成果转化需要,将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或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以划转、转让或委托等方式,赋权给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由其提供便捷、专业的成果转化服务,代表科研单位持有、运营成果转化企业中归属科研单位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收益权归科研单位所有。(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四、深入推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9.支持采取灵活方式开展作价入股。在依法制定作价入股分配比例、保证单位自身权益的基础上,支持科研单位根据情况,采用先入股再分股权、先分割产权再入股等有利于成果转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操作指引,总结典型经验,以案例制进行推广。(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10.支持具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作价入股。在全面支持科研人员作价入股的基础上,支持具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作价入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等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支持有需求的科研单位开展正职领导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试点。(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五、优化横向结余经费使用 11.横向结余经费视同成果转化收入。科研单位具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本单位相关制度,奖励给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12.允许横向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科研单位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结合(技术入股+现金入股),入股或成立股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相关资产处置事项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处置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不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13.推行灵活多样的出资成果转化方式。在开展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科研单位可将横向结余经费出资形成的现金股奖励按照分配比例给项目完成人(团队);也可只将横向结余经费中应分配给项目完成人(团队)的部分出资入股,将形成的股份全部奖励给项目完成人(团队);也可将结余经费现金奖励给项目完成人(团队),由其出资成果转化,或用于购买科研单位技术股权;也可积极探索横向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的其他方式。(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税务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六、盘活存量专利 14.实行专利开放许可。支持科研单位筛选财政资金支持形成、超过三年未实施的专利,以开放许可方式在信息平台发布,提升专利对接和交易谈判效率,加快专利转化应用。(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15.鼓励专利先使用后付费。鼓励科研单位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或由被许可方基于此专利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支付。鼓励中小微企业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科研单位专利。(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七、加强绩效激励和尽职免责 16.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双不受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包括横向项目中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17.强化成果转化绩效运用。科研单位及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科研单位创新能力评价和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细化完善有利于成果转化的考评制度,激发科技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支持其按照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18.实行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各部门联动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定性判断标准。在建立相关制度、流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单位领导科技成果定价决策责任,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不进行责任追究。(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本措施适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单位,其他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单位参照执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规定为准。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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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每周政策速递】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zhangchenyang@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市科技局园区创新发展处张晨阳 联系电话:022-851882212024年4月17日资料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kxjs.tj.gov.cn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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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每周政策速递·知识产权系列专题】一图读懂《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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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每周政策速递·知识产权系列专题】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落实天津市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加快推进区域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强化知识产权在保护营商环境、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结合滨海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注册、税务、统计隶属关系在滨海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殊情况除外。第二章加快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第三条奖励优质知识产权对首次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天津市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创业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认定批复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奖励。第四条支持国外专利布局对各类创新主体在“七国两组织”、“一带一路”成员国范围内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资助,给予每件每个国别(地区)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资助,每年同一单位最高给予30万元资助。第五条支持国外商标布局对通过马德里途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商标授权的各类主体,每件给予5000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同一单位最高给予5万元资助。第六条引育知识产权高端人才个人被评定为知识产权师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或科研机构0.3万元/人(中级)、0.8万元/人(高级)奖补。当年度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给予所在企业或科研机构0.2万元/人奖补。首次登录天津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的,给予所在企业或科研机构1万元奖补。第三章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第七条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鼓励企业设立知识产权部门。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并设置知识产权专员岗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化,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费用80%支持,最高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给予支持,给予认证费用50%支持,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八条推进品牌价值建设进一步发挥品牌引领、标准创新、知识产权驱动产业发展作用,对在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荣获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积极参加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展示活动,获得年度中华品牌商标博览会金奖的市场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第九条鼓励标准化制定对主导完成国际标准提案立项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主导已公布国际标准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在立项阶段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减去已支持金额的数额给予支持。对主导已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家单位每年度的标准创制支持金额累计最高100万元。第四章加强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第十条支持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依法维权设立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维权援助专项资金(池)1000万元,引导权利人积极依法维权。对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维权胜诉案件,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他必要维权费用30%给予支持,同一单位最高资助10万元。其中,驰名商标、高价值专利以及主动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纠纷的,给予50%维权费用支持,同一单位最高资助50万元。第十一条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侵权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知识产权侵权保险,鼓励企业积极投保(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责任险等险种),对投保侵权保险的企业,按实际发生保费的50%进行补贴,同一单位每年给予最高3万元资金支持。第五章激活知识产权金融价值第十二条鼓励企业通过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企业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政策有效期内,企业成功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最长连续12个月的实付利息20%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第十三条鼓励企业通过担保模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企业通过融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物,担保公司为银行提供担保而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支付担保费用50%的补贴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对将知识产权质押给银行同时向保险公司成功投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而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支付保险费用50%的补贴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第十四条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对于仅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成功获得融资的企业,给予不超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1%的知识产权评估费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第十五条鼓励企业通过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鼓励注册在滨海高新区的市级及以上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园)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获得200万元(含)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的融资中介服务费的50%进行补贴,单笔项目补贴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累计最高10万元。第十六条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对牵头开发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并成功发行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融资额1%,总计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照企业每年所产生融资成本(包括利息、评估费、咨询费等)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十七条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鼓励企业探索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获得融资。对于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获得100万元(含)以上融资,给予企业融资租赁融资成本(手续费、咨询费、利息)3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累计最高30万元。第六章提高知识产权服务和成果转化水平第十八条支持转化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成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专利技术成果运营转化,对国内高校院所在滨海高新区内建立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工作予以支持,根据实际运营效果给予高校院所所属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的支持。第十九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公开挂牌交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在滨海高新区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公开挂牌交易,对知识产权进行首次交易的,按照当期实际交易额的1%进行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度支持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鼓励入驻滨海高新区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公开挂牌交易与专利开放许可公开挂牌交易服务,对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完成知识产权首次交易的,按照当期项目的交易额0.5%进行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度支持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第二十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滨海高新区创新创业,以专利权出资,其中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对专利出资中相关评估费进行80%补贴,每单位一次性最高支持15万元。第二十一条扶优扶强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对代理资质人员占比60%以上,代理发明专利授权率达到60%,且当年通过代理授权、转让许可等方式为滨海高新区企业新增发明专利60件(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当年通过代理授权、转让许可等方式为滨海高新区企业新增发明专利100件(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第七章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第二十二条支持服务机构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出资或以“服务入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国外发明专利代理服务并取得授权,且出资额或入股服务费占实际支出金额40%以上,每登录一个国家或地区支持5000元,每件发明专利最多支持其登录6个国家或地区,每年每家机构累计支持最高10万元。第二十三条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成果国际展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论坛、会展,展示知识产权成果,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论坛时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回运费、会议注册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次每家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60万元。第二十四条支持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研发合作及技术转移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龙头企业围绕滨海高新区重点产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强研究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联合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技术转移等合作。根据实际运营效果给予创新主体最高50万元的支持。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为2023年4月27日至2026年4月26日。本办法有效期内若遇国家和市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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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每周政策速递?知识产权系列专题】关于印发《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资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各中央企业,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联合制定了《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2024年1月26日后附方案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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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从供需两端发力 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
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市场人士认为,这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对于提高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在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看来,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意味着要切实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将政策及监管的重点放在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端的建设完善,以及资产供给端的质量提升方面。今年1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更加注重投融资动态平衡,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加大中长期资金入市力度,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此后,证监会2024年系统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业内人士认为,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需要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增加股市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投融资协调发展并严打违法违规行为等。“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是根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是关键抓手。”田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未来,要更加严把IPO入口端,实施注册制不是放低上市门槛,对企业的合规要求更高。一方面,企业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要将创新性不高、粉饰业绩、甚至财务造假的企业排除在外。在退市端,要从严监管,继续完善强制退市标准,优化退市流程环节,重视退市配套机制。要鼓励更多企业主动退市,做好企业退市以后的融资渠道或转板机制安排,这样就能形成一个良性的生态系统,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开展了“提质增效重回报”“质量回报双提升”活动。田轩认为,沪深交易所开展的行动,是帮助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聚焦主营业务,同时采取分红、回购等方式来回馈投资者。但这只是第一步,未来要出台顶层架构,让企业自发优化公司质量,提高公司质量,主动进行市值管理。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方面,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优化考核机制,让“长钱能长投”,要改进金融服务,让“短钱变长钱”,还要持续优化资本市场投资生态,创造中长期资金“愿意来、留得住、能发展”的市场环境。对一些屡禁不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打,是塑造良好市场生态的重要手段。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希望监管部门针对配合财务造假主体,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对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等主体配合财务造假的情况予以严格查明,并在处罚决定书中详细披露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等主体是如何造假的,给投资者追究配合造假者的责任提供证据,并通过完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加大对协同造假者的处罚力度和民事诉讼,形成相关利益主体不敢配合财务造假的法律环境。转载来源:证券日报 记者:吴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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